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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Balance用“新百倫”被判侵權 需賠9800萬

| | | | 2015-4-29 10:18

據(jù)了解,此案原告周某倫是廣州人,也是“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其中,“百倫”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獲準注冊,該商標于2004年4月經(jīng)核準轉(zhuǎn)讓給周某倫!靶掳賯悺弊陨虡艘埠硕ㄊ褂迷诘25類商品上,周某倫于2008年1月獲準注冊該商標。同時,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yè),生產(chǎn)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chǎn)品,并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柜。

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Balance”在國內(nèi)市場遭遇商標侵權訴訟。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美國New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lián)公司--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gòu)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需賠償對方9800萬元。據(jù)悉,這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知產(chǎn)案件。

  原告:被告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誤導了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

  據(jù)了解,此案原告周某倫是廣州人,也是“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其中,“百倫”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獲準注冊,該商標于2004年4月經(jīng)核準轉(zhuǎn)讓給周某倫!靶掳賯悺弊陨虡艘埠硕ㄊ褂迷诘25類商品上,周某倫于2008年1月獲準注冊該商標。同時,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yè),生產(chǎn)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chǎn)品,并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柜。

  原告訴稱,被告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長寧路)在銷售過程中,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wǎng)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產(chǎn)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chǎn)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chǎn)品的中文商標。原告據(jù)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lián)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gòu)成商標侵權。

  據(jù)原告統(tǒng)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總金額已經(jīng)超過10億元,獲益巨大。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且還要賠償損失9800萬元及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被告辯稱:善意使用"新百倫",且使用其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

  被告新百倫公司答辯稱, “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而沒有將“新百倫”作為企業(yè)字號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善意使用。并主張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jīng)]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chǎn)生任何混淆,沒有構(gòu)成侵權。

  廣州中院:被告早已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商標注冊

  廣州中院審查認為, 原告“百倫”商標早已于1996年獲得注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信息。不僅如此,被告的關聯(lián)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原告對“新百倫”商標的注冊申請,但是沒有被采納。這說明被告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注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 “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chǎn)品。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商標注冊后,被告仍繼續(xù)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被告:"新百倫"只是其產(chǎn)品名稱的翻譯

  被告還主張“新百倫”是其產(chǎn)品名稱的"NEW BALANCE"翻譯,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倫公司亦稱其關聯(lián)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也稱其產(chǎn)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所以被告新百倫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倫”是其產(chǎn)品名稱“NEW BALANCE”的翻譯為由主張其未侵犯原告“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廣州中院:被告未善意地主動避免使用與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標識

  廣州中院認為,被告的運動鞋產(chǎn)品與原告“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核準范圍的“鞋(腳上的穿著物)”商品屬于類似產(chǎn)品。被告未規(guī)范地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且未善意地主動避免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以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和市場無序,其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行為,構(gòu)成對原告“百倫”及“新百倫”注冊商標的侵權,其關于合理使用及在先使用的抗辯意見均依據(jù)不足。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jù)來看,被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jīng)營獲利高達約1.958億元,且從其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和范圍來看,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將"新百倫"用于標識及宣傳,賠償原告9800萬元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新百倫”用于標識及宣傳其商品的行為;賠償原告人民幣9800萬元;在 “新百倫(中國)官方網(wǎng)站”首頁及其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 、“new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此案一審判決作出后,目前,新百倫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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