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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道香港著名影星張曼玉和上海波司登公司分別將對方告上法院。昨日記者致電張曼玉經紀公司,張曼玉經紀公司表示,波司登未經許可將張曼玉的形象用于產品宣傳,構成侵權行為。而另據了解,波司登訴張曼玉的理由為廣告違約。兩案分別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審理中。
張曼玉方
波司登“移花接木”侵權,要求賠償一元張曼玉經紀公司負責人說,去年年底他們發(fā)現,上海波司登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采用變造影像的方式,將張曼玉的肖像與該公司的產品剪輯合成一幅廣告照片,并復制“張曼玉”的簽名標注在產品“形象代言人”上,對外發(fā)布廣告及宣傳。公司還在國內中央電視臺、多家地方電視臺播放上述侵權廣告達上千次。
張曼玉的代理律師表示,波司登公司以這種“移花接木”的方式宣傳其產品,侵犯了張曼玉的肖像權以及姓名權,不僅使張曼玉的形象受到損害,而且擾亂了張曼玉正常的商業(yè)活動,對消費者也是一種誤導與欺詐。
張曼玉的經理人表示,張曼玉要求波司登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電視和報紙上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張曼玉并不想從中謀利,只是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給一些商家以啟示。
波司登方
JT公司和張曼玉都負有違約責任記者注意到,波司登公司起訴第一被告為張曼玉經紀公司,第二被告為張曼玉本人,理由是“違約”。波司登公司稱,去年8月該公司和JET鄄TONE+LIMITED公司(下簡稱JT,有權代理張曼玉的一些廣告事宜)簽訂了《廣告制作服務協議》。但JT方面遲遲不提供平面廣告創(chuàng)意和藝人造型等文案及圖片,直接導致原定去新疆天池拍攝廣告的協議無法履行。波司登公司認為,JT至今都未履行約定義務,已構成違約行為。基于張曼玉承諾履行該協議,因此她也同樣負有違約責任。
為此波司登公司要求,JT和張曼玉按協議規(guī)定,立即支付違約金港幣395萬元,JT還要另支付違約金港幣75萬元。
波司登公司表示當初為了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不采用在電視臺上做平面、靜態(tài)廣告的措施。它仍然希望張曼玉擔任公司的廣告明星,并表示如果不行的話還將要求對方退還公司先期支付的錢款,并保留追究經濟損失賠償的權利。
事件回放
去年8月,上海波司登公司和JT公司簽訂了《廣告制作服務協議》。張曼玉隨后向波司登公司出具了授權書,并承諾履行該協議。協議簽訂后,公司向JT劃付了199萬余元人民幣(一期款),并及時提交拍攝服裝等。
合同中簽訂的內容只涉及“平面廣告”,合同簽訂后,張曼玉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拍攝照片,但JT和波司登在拍攝過程中,由于履行合約方面出現了一些爭議,導致照片沒有繼續(xù)拍攝下去。張曼玉經紀方表示,合約沒能正常履行,與張曼玉本人沒有任何關系。波司登此舉有混淆視聽的嫌疑,張曼玉對此也將保留反訴的權利。
當前閱讀:張曼玉告波司登廣告侵權索賠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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